美国法院机构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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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机构简介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Circuit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Supreme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CourtofAppellate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orMunicipalCourt。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一、关于诉讼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一美国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限。美国有两个相互独立且并行的法院系统一是联邦法院系统一是州法院系统。管辖的案件占全国受理案件总数的2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通过国会立法规定的罪行、大部分涉及联邦法规的案件如税务、社会保障等、涉及州际和国际商业管制的案件如航空、铁路企业等、涉及证券和商品管制的案件、海商、国际贸易、破产、专利、版税等案件以及涉及条约、外国、外籍人士权利、有关多元国籍方面的州际争端的案件。98左右这些案件主要是由州立法规定的罪行、与州宪法有关的案件和涉及州法规的案件、有关家庭法的案件、房地产案件、房东与房客之间发生争端的案件、私人合同纠纷破产除外、涉及专业人士玩忽职守、意外伤害、遗嘱检验及遗产继承、部分交通违规和机动车注册方面的案件。行、有关联邦宪法问题的案件、有关民权诉讼的案件、环保管制问题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的某些争端、集团诉讼案件。二统一立案与选择法官进行调解。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所有的诉讼案件都由专门的立案机构统一立案后再按照随机方法分配给各位法官。法官不能自行去选择案件或向负责分案的书记官“打招呼”当事人也不能选择法官审判自己的案件。但有的法院也有例外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另一擅长调解的法官进行调解时就可以将此案从随机分配的法官手中交由被“选择”的法官进行调解。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当事人的意见。但如调解不成时案件仍交回原接受随机分配的法官进行审判。三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时没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法院系统还是州法院系统对所有诉讼案件均无“级别管辖”的限制一律由原审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进行审判。原审法院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系州法院系统的则向州中级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只有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宣判后自动进入最高法院审理。一些地区有点例外如加里福尼亚州规定中级上诉法院作出判决后的60天内当事人有权请求向州最高法院申请再上诉经州最高法院审查决定每年接受这种再上诉的案件只有100件左右这些案件一般都具有争议标的特别巨大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特点。因此实践中对90以上的申请再上诉的案件都不会被州最高法院接受。四联邦最高法院每年审判的案件不足100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均分为三级联邦最高法院、巡回区上诉法院13个、地区法院94个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县法院。9名大法官每年审判的案件大约在80—100件之间这些案件是从数千件对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不服上告非法定程序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选择涉及与联邦宪法有关和涉及州与州之间法律冲突的案件决定由联邦最高法院审判而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大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点类似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