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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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津社科办[20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第二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是我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其它类别的社科规划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第三条天津市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面向我市高校、党干校、社科研究单位,由有关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天津市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哲学、历史等学科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论文及论文集、教材、研究报告、软件等成果形式暂不予资助。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要求是已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正式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工具书等。第六条申报成果不得违背党的政治原则,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研究领域先进水平。第七条申报成果需由三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担保责任。第八条已经出版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含市社科规划项目、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工程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成果不得申报,已完成结项尚未出版的专著成果,不在申报范围。第九条申报成果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第十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按规定时间受理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一条申请人需从本单位科研网站下载《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和申报成果(要隐去申请人姓名)一份(译著需附上外文原件1份),经由各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有关程序报送市社科规划办。第十二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第五章结项、资助与出版第十四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力度与市哲学社科规划重点项目(专著类)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提出申请,市社科规划办视情批付。第十五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补贴。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30%(用于后续研究),二期拨付70%(用于出版补贴)。第十六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照《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结项验收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和程序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第十七条天津市哲学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余经费待成果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出版单位须为国内经国家批准的、有学术出版资质和信誉的B级以上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如课题立项后申请人将成果自行出版,将视为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