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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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乐山公积金加入时间:2008-3-2111:12:11来源:admin访问量:17205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乐住公委【2008】3号签发人:黄若建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经2008年3月1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逐步提高职工的居住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由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政策性贷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第四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实施人,履行下列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为缴存人提供政策咨询,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二)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编制公积金贷款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三)审查确定公积金贷款项目。(四)负责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及贷后管理。(五)负责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统计、信息查询及相关资料管理。(六)负责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七)承办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公积金贷款事项。第六条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中国建设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中国银行乐山市分行承办乐山市公积金委托贷款金融业务(以下简称承办银行)。承办银行根据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1、根据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2、发放、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3、实施贷后管理,协助催收逾期贷款。4、及时向管理中心提供准确、完整的贷款信息数据。5、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是住房的产权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第八条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办理住房抵押,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九条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相应的规范手续,通过公积金中心评审,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协议》。第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须根据以下情况提供资料。(一)购买商品住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4、具有购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二)再交易住房(俗称“二手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3、《房地产买卖契约》和缴纳契税发票;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4、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的,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5、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3、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4、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缴纳契税发票。(四)建造、翻建住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须为出让;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它住房进行房屋抵押;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五)大修住房:1、合法有效的居留和身份证明;2、婚姻关系证明;3、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4、县(区)以上的规划、建设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房屋大修施工合同;6、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1.5倍的其他住房进行房屋抵押;7、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