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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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我市部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第三条准予户口"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二)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三)未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廉租房;(四)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户口迁出时为我市农业户口(含原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户口,现其父母移民落户在我市农村);(五)申请户口"非转农"时户口在本市;(六)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七)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八)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收;(九)当地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就业情况、养老保险情况和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并出具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工作安置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市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第六条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第七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农转非"。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至2013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逾期不予受理。第九条符合条件的需要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户口迁移资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五)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六)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第十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拟迁入村(居)、乡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第十一条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符合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直接迁入男方户内并办理户口"非转农";配偶户口在市外或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系市内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应将夫妻双方的户口一并迁回男方或女方在原籍农村的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符合条件的已婚男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认定为招婿的,参照上述情形办理。符合条件的离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双方的户口已在一方原籍农村落户的,离婚后户口仍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并在此有落户条件的,应当直接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年6月10日前出生的,若母亲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则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年6月10日以后出生的(包括6月10日),且夫妻双方为不同户口性质的,出生申报时随非农业一方落户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子女已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曾因土地征用、撤村改居、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户口已"农转非"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上述政策实施后已将户口迁入该区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办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