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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法张建文译第一条.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1.俄罗斯联邦调解法官(以下称为调解法官)是俄罗斯联邦具有一般司法管辖权的法官,列入俄罗斯联邦统一的法院体系。调解法官的权限,工作方式和设立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法院体系法“,本联邦法律予以规定,而其任命(选举)程序和工作方式也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加以规定。2.调解法官以俄罗斯联邦的名义行使公正审判权。调解法官行使公正审判权的方式由联邦法律规定,而涉及对行政违法案件行使管辖权的部分也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3.调解法官生效的决定和合法的命令、传唤、委托、传票以及其他的要求无一例外地对所有的联邦国家政权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各负责人、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是必须履行的,在整个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应当严格履行。第二条.调解法官地位的保障1.对法官独立和不容侵犯的保障和对“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以及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物质保证与社会保护的保障延及调解法官及其家庭成员。2.对调解法官物质保证和社会保护的补充可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第三条.调解法官的权限1.调解法官在第一审级中审理:⑴.对其所为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年的剥夺自由刑的案件;⑵.申请法给法院令的案件;⑶.对子女问题存在争议的解除婚姻关系案件;⑷.关于夫妇间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件;⑸.其他的因家庭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案件,但事关对父亲(母亲)与子女血缘关系的异议,确认父亲与子女血缘关系的案件,剥夺父母权利的案件,收养幼儿为义子(义女)的案件除外;⑹.诉讼标的价值超过提出申请时法律规定的最底工资数额500倍的财产争议案件;⑺.因劳动争议而致的案件,但诉求恢复工作的案件除外;⑻.事关确定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使用方式的案件;⑼.由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规定的属于调解法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违法案件。第四条.司法区1.调解法官在司法区范围内行使公正审判权。2.俄罗斯联邦各主体调解法官的总人数和司法区的数量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依其法律创制权会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或依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主动权合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联邦法律指定。3.司法区与调解法官职位依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可设立和撤销。4.司法区的设立须考虑在该地区应有15,000至30,000的居民人数。在领土管理组织内居民人数低于15,000的,可设立一司法区。5.司法区或调解法官的职位,在属于该调解法官管辖的案件不能被同时提交其他法官或法院处理时不能被撤销。第五条.对调解法官的要求1.年届25岁,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不低于5年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无使其人格蒙受耻辱之行为,通过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官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推荐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可成为调解法官。有在联邦法院法官职位上不少于5年工作经历者无须通过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职业机能考试和获得其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的推荐。2.解法官不能作为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不得隶属与政党和政治运动,不得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也不得兼有调解法官的工作和其他有偿工作,学术活动、教学活动、文化活动和其他创作性活动除外。3.对拟任调解法官职位的候选人的补充要求可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予以规定。第六条.调解法官任命(选举)的程序调解法官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立法机关(权力代表机关)任命(选举),也可由相应的司法区的居民依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第七条.调解法官的任期1.调解法官依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但最多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任职。任期届满,已居于该调解法官职位者有权再次提出自己作为拟任(选举)该职位的候选人。2.调解法官第二次和以后被任命(选举)为调解法官时,依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的,但最少不得低于5年的期限任职。第八条.调解法官权限的终止与中止1.调解法官的权限可因任期届满而终止,也可依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而终止。2.调解法官的权限可依俄罗斯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规定的情形和程序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官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的决定而中止。第九条.调解法官的工作机构1.调解法官的工作机构保障其工作。调解法官工作机构的组成和编制依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2。调解法官的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是相应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公务员。第十条.调解法官工作的经费和物质技术保障1.支付调解法官的薪俸和联邦法律规定的对调解法官的社会支出所需的经费由隶属于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局的工作机构依靠联邦预算解决。2.调解法官的职位薪俸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职位薪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