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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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包括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其他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行政层级评议考核。第四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五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第六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内部评议主要是本办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办所属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内部评议可通过执法检查、抽查、考核、述职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和监督。社会评议可通过征求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暗访、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第七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坚持奖惩分明。第八条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九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办属执法机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依法办理了执法委托手续;(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五)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六)是否严格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海、治渔;(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合理;(八)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第十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持证上岗;(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和正确填写、使用执法文书;(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六)是否严格履行了本岗位的职责,有无失职、渎职行为。第十一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二)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三)是否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执法;(四)是否做到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五)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二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第十三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一般由我办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执法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是评选先进和责令整改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并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四)经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决定或经行政诉讼败诉的;(五)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六)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并按照《XX区海洋与渔业办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和《XX区海洋与渔业办关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二)承办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执法主体有误、不按照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有误以及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重大错误的;(三)出现失职、渎职、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四)个人的社会评议考核不及格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同级政府或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考试、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