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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招聘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招聘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批准聘用的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及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为依据。在编制及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才能招聘人员。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方法。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管理、招聘计划的审定备案,按照权限分别负责省直党群系统和政府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市(州)主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招聘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辖区的招聘工作;县(市、区)承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部门负责审核、制定本辖区招聘计划,配合市(州)做好公开招聘的具体工作。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指导管理,招聘计划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市(州)以下事业单位管部门在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职责由市(州)确定。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按照组织部门、人社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成立由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与资格审查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已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证明方可报名。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共招聘人员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技能岗位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或者招聘工作组织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证明、证件等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招聘符件的人员。第十二条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报名登记。第三章招聘程序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程序是:(一)事业单位提出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核准的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招聘岗位的数量、名称等;2.招聘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招聘方式等;3.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4.本单位关于落实招聘工作的准备情况;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主管部门审核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1.核查事业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情况;2.审核招聘岗位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招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3.审核《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4.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三)审定、备案招聘计划。省直事业单位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报表》报省编办审核编制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定;市(州)的年度招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查备案,并填写《甘肃省市(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备案表》;县(市、区)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报市(州)审定。(四)发布招聘公告。(五)报名与资格审查。(六)考试、考核。(七)公布成绩。(八)考察。(九)体检(体检标准暂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十)根据考试、考核结查,提出拟招聘人员。(十一)公示拟招聘人员。(十二)上报批拟招聘人员。(十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发布招聘公告。省直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发布。市(州)、县(市、区)由市(州)主管部门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人数;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时间及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四章考试与考核第十五条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来能力,专业能力和专业技能。原则上不将职业能力作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