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MY贴吧OMY经验不等级教程同利害关系人分别申请复议百度百度百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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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利害关系人分别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程序处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途径。一般认为,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一、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法律规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提起行政诉讼与申请行政复议关系的条款,该条规定尽管明确具体,然而实践中对该条尤其是最后一句还是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该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只适用于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同一主体的情形,对于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不同主体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不受该条的约束,法院应就该行政诉讼作出实体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申请人(原告)不是同一主体,只要针对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不同主体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就该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对该条规定是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异议,只是对申请人(原告)是否需是同一主体方面存在着分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笔者审理的原告A诉某市规划局B及第三人某房产开发公司C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该条规定如何适用成为处理本案的关键。C公司在开发商品房时,擅自将部分住宅楼的底层车库外扩1.5米,居住于此的业主A发现后向B规划局举报,B规划局经调查确认该扩建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后B规划局对C公司作出罚款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后C公司交纳了罚款,B规划局向C公司补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主A对被告补办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同是小区业主的D、E也对B规划局补办许可证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先于A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先行受理,目前仍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尚未作出复议决定。由于对《行政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存在着不同理解,对该案的处理亦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适用《行政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且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不因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而丧失诉权,但考虑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处于行政复议中,应裁定对该案件中止审理,待复议决定作出后继续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同时既受复议机关的审查又受人民法院的审查,虽然申请人(原告)不是同一主体,但针对的都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机关先行受理复议申请后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其他利害关系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处理也与《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吻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A与复议申请人D、E皆是被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皆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选择了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本院在受理原告A的起诉前,复议机关已受理了D、E的复议申请,且仍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因此原告A针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又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A的起诉。原告A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笔者亦赞同法院的处理意见,即对申请人(原告)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形也应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因为:一、行政争议的特殊性导致了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原告和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因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不仅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是该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往往是确定的,但可能涉及到众多的利害关系人,这样启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的主体在客观上就可能不一致。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当事人争议的实际仍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二、该两条规定并未明确限定提起诉讼和申请复议的需同一主体,这给不同主体的情况适用该条款留下了空间;三、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避免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受到复议机关和法院的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