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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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初审上报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山西省煤炭厅《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2006〕570号)以及省、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有关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结合我县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符合生产矿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条件的煤矿。二、审批权限由县、市煤炭局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煤炭厅,省厅委托太原市煤炭设计院组织专家进行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核定条件的,评审合格后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由省厅下达文件予以批复。三、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四、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1、主体企业上报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六份),煤矿企业总工、矿长(总经理)、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一式六份);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6、能满足核定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初审上报程序1、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生产矿井,委托具备核定能力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采集各生产环节相关数据,编制《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2、由所属中心安监站、主体企业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局;3、收到主体企业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后,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4、初审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煤矿,上报市局,市局审查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煤矿,上报省厅,进行评审批复。六、审批时限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办理实行限时工作制,县局在收到主体企业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及全部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七、监督管理1、煤矿矿长是本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对登记生产能力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2、煤矿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3、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主体不得向煤矿下达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超登记生产能力为基础的其他技术经济指标。否则,煤矿有权拒绝执行。4、县局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初,应当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上年度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考核。5、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6、对以下煤矿,县局应及时提请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销其生产能力:(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二)被依法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八、法律责任1、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国家关于煤矿设计的规定和规范,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设计资质主管部门降低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资质。3、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和处罚;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4、煤矿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