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应避免的误区.doc
上传人:一吃****继勇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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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应避免的误区近日,笔者发现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影响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程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例1: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再减按50%来计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18x50%x20%=1.8(万元)。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x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x20%=1.6(万元)。例2:甲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15x50%x20%=1.5(万元)。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计算,即30x50%=15(万元),再减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