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w****27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28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招标通[2007]353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改后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00七年八月一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评标专家通知贵州省建设厅办公室2007年8月1日印发共印100份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招标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和行为的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二)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三)负责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确认、评标专家的培训以及评标专家资格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年度考评;(三)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分库进行管理;(四)依法查处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男65周岁以下,女60岁以下;(二)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高级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持有国家颁发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颁发中级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联合颁发贵州省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独立完成编制或审查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累计工作量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人员。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一)接受招标人邀请,参加评标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可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三)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三)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四)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所签字的评标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可予以警告,作不良行为记录,通报批评:(一)迟到30分钟以上,影响评标活动的;(二)评标时,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三)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四)评审意见被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认定评分无效,并拒绝改正的;(五)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但未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六)向招标人索要高额评审费或提出无理要求的;(七)评审时,抄袭其他评标专家评审意见的。第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不能续聘为评标专家:(一)评标中有改动评标办法或改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行为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对利害关系人打分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泄露评标内容的;(三)评审意见经评审鉴定专家组认定为无效,且给招投标当事人或工程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四)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考评不合格的;(五)一年内作不良行为记录两次并受到通报批评的。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第十条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总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分库设在各市(州、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