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律常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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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律法规常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5、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使用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及其他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三、一孩生育注册和《生育证》的办理:一孩生育注册: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身份证及所在村(单位)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当日发放《手册》,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二孩《生育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的镇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取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的年龄限制。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相关规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达到正确行使计划生育权利、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三个重要标志:制定章程、签订合同、村务公开;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每年要修改完善一次,并随着村两委和计生协会换届每三年进行一次重新修订。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有哪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区域谁清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管理;(2)城镇住宅小区由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包括哪些?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卫生、发展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检查、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八、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外进行交往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