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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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09]34号2009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第三条村级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本村(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权属和范围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级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1、村级组织所有的土地、水面、滩涂、林地、圩堤(埂)等自然资源;2、村级组织投资形成的自来水厂、校舍、村部等建筑物,林木和机械设备、排涝泵站等农田水利设施;3、村级组织投资兴办或兼并的企业资产;4、在股份制、联营合资以及合作企业中,村级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5、国家无偿资助形成的资产;6、村级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7、村级组织的债权;8、村级组织拥有的无形资产;9、依法属于村级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实行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对村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登记,由农经等部门发放产权证书,每年进行年检。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镇、县两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与处置第十条村级组织依法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可用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拍卖。第十一条村级组织资源资产经营处置应委托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在同等条件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第十二条村集体资源资产单项处置预估收入一次在5000元以内的,处置方式由村“两委”会研究确定,5000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召开村“两委”成员会议拟定处置方案。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处置方案。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处置方案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资源,在村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召开本组户主(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主(代表)参加、与会户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簿上签字。3、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处置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1)村民代表审议情况;(2)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3)其它需要审查的事宜。4、发布公告。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依据审核后的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集中居住区、交通要道、集贸市场、镇政府政务公开栏,镇广播站、县政府网站等形式对外发布公告,处置资产预估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县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5、组织实施。处置活动由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应邀请村内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参与监督。对单项处置预估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应邀请县纪委驻区工作室派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6、签订合同。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和竞得人签订书面合同,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见证。对处置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由镇法服所鉴证或县公证处公证。第十三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村集体资产处置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超过50万元的,应到县招标办进行公开招投标。第十四条用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合资经营的,应当清查资产、债权债务,或由相关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评估结果公示后报镇农村“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五条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专项审计要经常化、制度化,以2-3年为一个审计周期,保证对集体经营的资产有效监督。村组织换届及主要干部离任、村民代表大会提出要求或镇政府认为需要时,农经部门应及时进行审计。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审批权不变、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集体资金实行“村有镇代管”制度,由村级组织与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签定代理协议。第十七条村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