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文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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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深圳市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的有关精神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195号)、《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宝安区科技计划中安排,在一定时间内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承担者必须是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具有宝安区户籍的自然人。第三条宝安区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区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第四条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检查评估。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提出资金年度总预算和使用方案,并组织实施;(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三)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认定和绩效评价;(四)下达项目立项计划,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五)确定无息借款的担保机构,组织回收无息借款。第六条区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安排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核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复核项目资助计划;(三)会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四)协助回收无息借款。第七条项目承担者的责任:(一)负责开展承担的项目创新活动,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三)按要求如实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自主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等情况;(四)接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第三章立项资助条件与标准第八条项目立项必须符合宝安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战略要求;要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倾斜,重点扶持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计划不予立项:(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二)项目申请人已承担项目未接受绩效评价或上一年度项目评价不合格的;(三)近三年内项目申请人因财政、税务、环保、劳动、社保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四)其他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予立项的情况。第十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分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和科技计划非资助项目。第十一条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根据具体项目类别,采取无偿资助和无息借款两种方式。无偿资助分为科技创新活动事前资助和事后补贴两种方式。第十二条产业类项目的科技创新投入以企业为主,区政府科研资金在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无偿资助总和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50%,一般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区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资助条件与标准1、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源项目配套资助企业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建设任务,凡在宝安实施的,予以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2、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扶持建设一批面向宝安区重点优势产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包括宝安区重点实验室、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经认定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一次性予以100万至300万元资助。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给予5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3、研发机构引进资助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等各类创新机构在宝安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宝安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建设资助。4、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对在宝安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一次性资助不超过其开办经费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在宝安区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和项目产业化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分2年每年资助最高10万元。5、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担的科技项目给予资助,单项最高15万元。6、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资助重点扶持集成电路封装、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软件及网络服务、电子装备制造、环境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