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快报第十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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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高区“转提优保促”活动招商引资快报(第二十二期)高新技术企业及国家鼓励发展企业的税收优惠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3、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4、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8、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9、执行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改按执行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度(不含)之前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期满的,不再重复执行“两免”政策,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三减半”的政策;如果2002年(不含)已经获利并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政策未满两年的,继续执行剩余的免税期限及“三减半”的政策。10、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继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