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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审计与审计法一、审计(二)审计的本质第一种观点:审计就是查账。第二种观点:审计是一种客观收集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或事项证据的系统方法和程序,它被当代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广泛采用。第三种观点:审计是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是我国理论与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结论:审计是独立性的经济监督。(三)审计的分类分类标准:审计主体不同。类别: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社会审计,在国外,主要是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并且占主导地位;而在我国,则是取得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的中介业务活动,并且是处于辅助地位的。二、审计法(一)审计法的概念狭义上的审计法:就是指审计法法典。即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狭义上的审计法。(二)审计法的性质(1)审计是一种监督工具。(2)审计监督是国家加强财政经济宏观控制和管制的基本手段之一。(3)审计监督具有明的确目的和要求。(4)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二、审计法(三)审计法的作用(1)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强化国家的审计监督;(2)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3)促进廉政建设。三、审计法律关系1.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审计组织和被审计单位。2.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就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审计机关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职权,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责任。3.审计法律关系客体: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时也说成“事物”)。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文件,资产,经济活动等具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