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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当人民作为国家的纳税人,用一只手义务地将税费交给国家,人民就有权利用另一只手监督国家使用税费,这只监督之手就是国家审计,国家审计的一切理论和实践,都应从这里开始。Whenpeopleastax-payerspaytaxestothecountry,theygettherighttosupervisehowthemoneyisspent.Stateauditingisthemethodtheyusetocarryoutthefunction.Alltheoryandpracticeofstateauditingshallbaseonit.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法》修改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审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对审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比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审计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了原则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有必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事项予以明确。同时,近些年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探索形成了一些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如各级审计机关逐步加大了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力度,但原《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对绩效审计评价依据、专项审计调查范围和程序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类问题,也迫切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予以明确。因此,迫切需要对《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中,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掉5条,修订后共58条。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在保持原审计法实施条例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明确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职权行使、完善审计程序和保障审计机关有关履职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增加了审计评价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定职权范围。为了进一步推动绩效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增加“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作为审计评价依据。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行为,第五条第二款将审计法第三条“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进一步明确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2.规定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3.规定了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独立开展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审计法》第十条关于审计机关派出机构的规定落到实处,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为了落实《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规定,确保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5.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收支规定的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权。为了进一步加大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审计监督行为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