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公告(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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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2012年第2号《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煤矿职业病危害,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条件,加强煤矿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境内所有煤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条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煤矿企业申请、分级审查、省级颁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云南省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第二章煤矿职业卫生安全条件第五条煤矿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完成有关手续。第六条煤矿应当采取下列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措施:(一)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二)应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等相关工作。(四)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检测仪器设备,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五)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六)应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七)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八)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过程中,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内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九)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并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十)应按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十一)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十二)应加强现场管理,按规定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十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云南省煤矿以矿井为单位申请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第八条煤矿申请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应当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原件PDF扫描件,复印件);(四)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五)煤矿基本情况,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的文件,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煤矿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材料;(六)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人员、危害因素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其他人员的培训证明(证件PDF扫描件,复印件);(七)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备案证明、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又件;(八)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文件(PDF扫描件,复印件);(九)有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十)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仪器设备配备明细表,及危害因素监测资料;(十一)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生产矿井办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需提交除第(七)项外的其他资料;建设项目办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需提交除第(九)项外的其它资料。第九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