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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申报表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注意事项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注册资本: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三、年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四、变更: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五、注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申请事项(申请人填写)拟办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合伙□个体业务范围场所地址场所面积平方米注册资本万元拟容纳人员数人/年接纳对象创办理由和宗旨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照片粘贴处)年龄籍贯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出资额出资比例个人简历谨此确认,以上内容全部真实。本人签名:年月日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事专业(身份证、有关证书附后)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名称规格数量备注核准事项(行政机关填写)县级文化行政机关意见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市级文化行政机关审批意见签名:单位(盖章)年月日批准文号批文领取日期年月日领取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