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政府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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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ComparativePoliticalSystem)内容一、西方国家宪法的产生“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马克思二、西方国家宪法的主要原则(三)法治原则1.分权理论的历史萌芽:亚历士多德2.分权理论的第一提出者:洛克3.分权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孟德斯鸠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绝对权力会败坏社会道德。对权威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当一个政府受到有效的限制时,它才是合法的。----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要点:1.对权力的划分,最先提出了司法权,尽管对其论述比较少(在上述三权中,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论法的精神》160);2.三权三分,而非三权两分;3.没有一个最高权力所在,强调三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麦迪逊曾这样评论孟德斯鸠在分权理论上的重要贡献:“在这个问题上,常常要求教和引证的先知是著名的孟德斯鸠。如果说他不是政治学上这个宝贵箴言的创始人,他的功劳至少也是最有效地揭示了并且引起了人们对这个箴言的注意。”4.分权理论的成熟:联邦党人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相结合:联邦和州的分权及三权分立制衡(两院制)“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支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三权的协调前进”——整体推进1.在阐释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时明确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决不是彼此完全分立的。”分权理论“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完全互不相关”。2.三个部门之间可以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5.分权理论的现实意义:西方国家的实践1.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机构分立,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员不得交叉。“掌有全部行政权的长官,虽然他能否决每一条法律,但是自己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亲自管理司法,虽然他能任命司法管理人。法官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他们是行政系统的分支;也不能执行任何立法职务,虽然立法会议可以同他们进行商量。整个立法机关不能执行司法法令,虽然通过两院的联合法案,可以将法官撤职,虽然某一院作为最后一着拥有司法权。此外,整个立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权,虽然某一院能任命最高行政长官,另一院在弹劾第三者时能审判行政部门的一切部属,并给他们定罪。”----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47篇》2.英国:带有议行合一色彩的三权分立制衡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机构分立,立法权至上;但人员交叉。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条例》确立了权力分立的立宪君主制“议会至上”原则,即议会(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修改法律的权力。在责任内阁制下,内阁对立法机关(下议院)负责,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是虚位元首,所以英国的分权模式以议会为重心。3.法国:行政重心式的三权分立制衡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依据孟德斯鸠规定:“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第五共和国之前是议会主权,总统是象征性领袖,并不实际参与政治。现行宪法将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总统权力大大加强----“共和君主”。四、各国政府体制概述三、宪法与西方民主制度的发展五、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