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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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指南(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事项编号:X1006事项性质:行政许可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条;2:《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部发〔2004〕10号)第二条第(一)项;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培〔2004〕129号)第二条、第三条;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2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八至第十三条;5:《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第二条第2款。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条件: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应1:取得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书》;应2:单位办学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2:基本办学规模:每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应3: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含招收住宿学生的食宿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应4: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详见具体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应5: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有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6: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3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2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应7: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应8: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应9: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要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应10: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详见具体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