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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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设立、变更等办事指南一、目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精神,为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共同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管理工作。二、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4〕97号);(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四)《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厅函〔2004〕107号);(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第38号令);(六)《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89号)(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1165号);(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5〕2026号);(八)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规范的指导意见(试行)》(穗民函〔2011〕888号);(九)《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年检指引的通知》(穗民〔2013〕418号);(十)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管理和质量督导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职培〔2015〕16号)。三、工作职责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委托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具体实施。(一)制定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组织开展办学水平和诚信等级评估、民办教育资助项目申报和评审,组织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组织建设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评审专家队伍。—2—(二)负责冠以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的名称查询;管理和发放空白民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开展经验交流、外出考察、办学成果展览等活动。(三)负责收集全市各类培训数据信息,并定期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公布全市培训信息;根据需求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四)协助广州市民政局等政府行政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四、设立、名称查询、变更和备案等事项(一)须提交的资料1.学校(院)设立申办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交:(1)《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附件1)所列相关资料;(2)填写《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附件4)表格。申办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院需提交:(1)《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附件2)所列相关资料;(2)填写《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立)合格评估标准》(附件5)表格。2.变更培训机构名称—3—(1)申请变更培训学校(院)的书面报告,在报告中应明确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及《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变更申请表》(附件7);(2)董(理)事会同意变更培训学校(院)名称的决议(变更前、后培训机构债权、债务的承接情况);(3)《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使用查询回执》(附件9,以下简称《查询回执》)。(4)财务清算报告,特别注明债务情况(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3.变更办学地址(1)申请变更的书面报告及《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变更申请表》(附件7);(2)办学场地属于举办者自有,需提供《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并提供复印件;办学场地属于租赁的,除提供《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外,双方需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复印件;(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要求,提供新址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回执);(4)董(理)事会同意变更办学地址的决议;(5)租赁红线图、简易的理论实操课室平面图、设施设备布局图,在图中用文字标明工位的数量;(6)当变更办学地址是跨区时,除(1)—(5)项材料外,—4—还需提供如下材料:①迁出区人社部门在变更申请上加具同意迁出的意见;②把所需资料一并送至迁入区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③办理跨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