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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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规定》修改意见1、P2第一章第三条:同盟时投入生产和和使用。修改为:同时或提前投入生产和使用。2、P3第一章第五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分级负责任实施。修改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本规定分级负责任实施。3、P4第一章第七条:安全(含职业健康危害)影响范围广和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修改为:安全(含职业健康危害)影响范围广和灾害发生后影响程度严重的建设项目。4、P3第一章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含职业危害)预防实际需要可以补充和调整建设项目的分类。修改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安全(含职业危害)预防实际需要可以补充和调整建设项目的分类。4、P4第一章第七条:立项前须经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全审查通过后方可立项;修改为:立项前须经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全核准通过后方可立项;5、P4第一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该单项验收结论对项目综合(整体)验收和申办其他生产经营性质许可(如工商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等)以及投入生产和和使用具有前置性一票否决权。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项目综合(整体)验收和申办其他生产经营性质许可(如工商登记注册、项目备案等)以及投入生产和和使用。6、P4第一章第八条:安全影响范围较广和程度较严重的建设项目。修改为:安全影响范围较广和灾害发生后影响程度较严重的建设项目。7、P5第十条:建设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评估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修改为:建设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评估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项目设计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建设项目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8、P5第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修改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或提前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合法性、科学性、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9、P6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指导工作。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各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指导工作,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综合监督、指导工作。10、P6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11、P6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12、P6、P7、P10、P11、P12、P13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立项安全审查修改为:立项安全核准13、P7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立项安全审查、安全设计审查、试运行验收和备案、正式竣工验收:修改为: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列建设项目(煤矿除外)安全设施的立项安全核准、安全设计审查、试运行验收和备案、正式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立项安全核准、安全设计审查、试运行验收和备案、正式竣工验收:14、P7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立项安全核准、安全设计审查、试运行验收和备案、正式竣工验收,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下列建设项目(煤矿除外)安全设施的立项安全核准、安全设计审查、试运行验收和备案、正式竣工验收:15、P8第十九条:删去“其结论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16、P11第二十四条: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由政府安全行产监督部门统一受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修改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