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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要求(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六)其他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五)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大事故: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起重司索指挥的特点和分类3、事故隐患面积(范围)大*多数起重机需要在较大范围内运行,活动空间大4、直接影响人身安全*有些起重机直接载人在导轨或平台上做升降或平行运动时作业5、潜在的危险因素多*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多,且与吊运人员直接接触。6、作业环境复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输电线路、强磁等场所作业,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二)起重作业特点(三)起重伤害事故形式3、挤压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物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4、高处跌落5、触电6、其他伤害人体与运动零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戳等伤害;飞出物体的打击伤害装卸高温液体金属、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化品坠落或包装不牢破损引起伤害。(四)起重伤害事故的特点(五)事故原因分析四起重机的安全防护措施锚定装置、铁鞋;夹轨钳夹紧力必须大于起重机滑行力)手持式夹轨器、电动式、电动手动两用;锚定装置将起重机与轨道基础固定,通常在轨道上每隔一段相应的距离设置一个。当大风袭击时,将起重机开到设有锚定装置的位置,用锚柱将起重机与锚定装置固定,起到保护起重机的作用。5、联锁装置(司机室门与大车,通道口的门与小车联锁,防止机构在运动中伤人)6、极限位置限制器(上升极限、下降极限、运行极限)保护起升机构安全运行的限制器称为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7、零位保护器(在开始运转和失压恢复供电时,只有先将各机构控制器置于零位后,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8、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大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