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政治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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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西封建政治摘要:要想论述中西的封建政治,就必须要论证中国存在封建社会并且指明中国的封建分期。在这里我认为中国存在封建社会,认为中国没有封建社会实质上是支持“欧洲中心论”,把特殊性做为普遍性。并且我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高度发达,它具有较强的自我修复能力,所以它存在历史悠久;而西欧的封建社会比较原始,落后。关键词: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君封臣采邑封建一词最早出现在《诗·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69791.htm"\t"_blank"商颂·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94280.htm"\t"_blank"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封建即封邦建国,周王把统治区域内的土地分封给各同姓、异姓诸侯王,各诸侯王再把土地分给其下的卿大夫,卿大夫再把土地分给士,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层层分封下去,以维护周朝的统治。1903年严复在翻译《社会通诠》中首次把feudalism翻译为封建一词,他认为中国的封建与西欧的封君封臣相似故有此译。这在我看来,严复把feudalism理解为只有西欧才有的只以封君封臣形式等特性的法律政治形式,故中国从西周到春秋时期的封建制理应与feudalism相对。他这种做法就是把西欧的封建制做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性,把中国的历史硬套入西欧的中世纪模式中,使得该封建的不封建,不该封建的封建。1991年东北师大的日知教授发表的《“封建主义”的问题—论feudalism百年的误译》第一次提出严复把feudalism与封建对译是错误的,他指出“feudalism是中世纪的问题,这个问题无关欧洲古代,无关中国古代,古典中国很少有这种误译。”2006年冯天瑜先生在他的《“封建”考论》中指出“泛义封建主义(土地可以买卖、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不仅与本义(土地由封赐而来,不得买卖转让、政权分散、诸侯林立)脱钩而且与本义指示方向相反且泛义封建又与相对译的英文feudalism的西义(封土封臣、采邑领主、人身依附、超经济剥夺)大不相同”。马克思主义封建论是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劳动者与生产方式的结合形式来定义封建社会。它是一种以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的演变历程,它的根本社会矛盾为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这里的封建社会已经远不是封邦建国,它已经上升为一种社会形态。它是封建一词发生改变,它指的是地主经济,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正是由于严复的误译成为上个世纪对于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故我们不能以它原来的词义来理解封建社会。因此按照社会形态来看,中国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土地私有,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阶级基础。因此我比较赞成“战国封建论”。中国的封建政治为专制政体,但无论怎样的专制政体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专制,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要受到限制。中国的政治制度分为决策、执行、监督等机构。它内部分工细,组织严密。决策主要指由封建政权制定的行政、军事、经济、人事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法律政令都代表着君主的意愿,君主的言论就是体现法的意志,它随着君主的意愿进行颁布,因此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但君主的精力毕竟有限不能事事俱到,这就需要丞相和一些咨询官员如汉朝的内朝官员,明朝的内阁,清朝的军机大臣。其中丞相的权力最大,他有参政议政权和督查百官的权力如《唐书百官志序》中“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宰相可以向君主提出建议,并当君主出现错误时进行规劝,当丞相的建议有误时君主可以咨询他的秘书官员,但最后的决定权归君主,他们间的制衡有益于决策的正确性,这也是君权与相权产生矛盾的原因。执行是封建政权运行的重要环节,再好的政令没能贯彻下来就是“空头文件”。除了中央颁布的文件外,地方也根据中央的政令下达文书。其中在汉朝阻碍政令通行要处死刑,在《唐律职志》里记载执行诏敕“失措”杖一百,“故违”徒二年。《明律公式》规定“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者笞四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近人情。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更改,如“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有如《唐书季友传》太宗时的王君操为父报仇杀死仇人,按照当时的律令应该处死,但考虑到因为孝道“州上状,帝为贷死”。这就是中国的“法不外乎人情”。任何决策与执行过程都可能出现错误,为解决这一问题就设立了监察机构和谏诤机构。监察机构主要有御史台刺史等。《元史百官志》中记载“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在纠察的过程中允许“风闻”即没有根据的言论并不记过失。这有利于监察人员提出各种意见,与有关人员进行核实。诤谏机构先后有谏议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