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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电用煤质量分级和验收(草案)的修改建议一、质量指标的调整建议1.Qnet.ar:煤粉炉合格煤下限16.00mJ/kg偏高,建议调整到14.5-15.0mJ/kg。2.Vdaf:该指标属反应煤种牌号的一个主要指标,即变质程度越高的煤种,其挥发份越低,如无烟煤、贫煤等,而变质程度越低的煤,挥发份越高,如1/3焦煤、肥煤、焦煤、瘦煤等,因此不应以挥发份高低来确定发电用煤的等级,更不应以定为挥发份越低质量越好。3.硫份指标偏低,根据四川各矿区的煤层赋存条件,煤中含硫是地质赋存条件所造成,用物理方法(洗选加工)处理,很难降低。故建议st.d按以下范围调整:煤灰炉:优等品<1.00%一等品<2.50%合格品<4.00%循环流化床:<5.00%二、对检验规则的修改建议1.对4.3.1条款中入厂检验的建议修改为:4.3.1.2判定规则:在入厂检验中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不合格项目符合供需双方的合同约定,判该批煤合格。2.对“检验方法”的修改建议:由买卖双方对发出的批煤采取一个或数个总样共同监督采样和制样,并分为三个分样,一个备查,另两个交买卖双方分别测定,以出卖方的报告值和买受方的检验值进行比较,对该批煤质量进行评定。三、“四发电用煤质量分级和验收(草案)”执行后将带来以下的法律后果。1.该草案中用挥发份、全硫份作为判定发电用煤是否合格,则四川的电煤基本上为全部不合格产品。2.而四川的煤炭企业生产的电煤全部以不合格商品进入市场,将对使用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影响(包括环保、工艺、安全、成本等)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因此,四川的大多数煤炭企业都将面临无法生存的境地。3.鉴于以上原因和煤炭产品的特殊性质,包括电厂实际对煤炭质量的实际需求,建议“发电用煤质量分级和验收(草案)”中表1“分级要求和试验方法”中用发热量、灰分作为发电用煤质量分级指标,取消“全硫份和挥发份”为质量分级指标。4.如果按全硫份和挥发份作为电煤质量分级指标,则建议省府采用行政手段对利用现有国内先进技术达不到生产合格品煤炭的企业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