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管理办法(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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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管理办法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自评员是指由所在企业推荐,经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的企业人员。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自评员的申请、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长航局负责组织实施自评员的申请、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资格条件与申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自评员。(一)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3年以上;(二)熟悉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熟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三)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四)经本人申请、所在企业推荐。报考自评员的人员应填写《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报名表》(见附件),并向长航局提交,经长航局初审通过后,方可参加长航局组织的自评员培训与考试。培训考试与发证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二)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指标有关内容;(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方式方法等相关知识;(四)其他相关知识。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长航局核发长江干线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资格证。日常管理取得自评员资格的人员由所任职的企业实施日常管理。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自评员档案。自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具体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和自评工作;(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有关规定和信息的收集与学习更新,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能力,充分发挥指导作用;(三)积极配合考评组对企业的考评,协助考评组做好相关工作;(四)妥善保管自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企业应拥有2名及以上的自评员,并保持自评人员的相对稳定。附则本办法由长航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员报名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电子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常住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文化程度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主要学习(培训)经历主要工作简历工作单位意见(电子签名)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