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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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实施细则来源:长航局作者:责任编辑:日期:2013-03-11【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3种经营类别。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二、三级。评为一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900分(满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满足所有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二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满足二、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评为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分数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满足三级达标企业必备条件。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二、三级达标企业的考评工作,具体由长航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公室(挂靠长航局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长航局考评办")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七条长航局考评办应向社会公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第二章考评机构与考评员第八条长航局或其认定的考评机构负责对申请二、三级达标的企业实施考评。第九条考评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受理、认定发证和监督管理按照长航局制定的相关规定实施。第十条考评机构应经长航局认可,接受长航局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长航局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建立企业考评档案。第十一条考评员应具有水上交通相关学历和工作经历,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第十二条长航局负责考评员适任条件的审核、考试发证、注册登记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考评机构应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向长航局备案。第三章考评与发证第十四条申请考评的企业应向长航局提交申请。第十五条考评活动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评等方法进行,人员询问、现场查验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第一节初次考评和发证第十六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分公司)。(二)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已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第十七条申请初次考评的企业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长航局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一)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见附件1)。(二)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法人、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架构等。2.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数据和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3.企业自评情况的报告:一般包括自评的参加人员、范围、时间、内容、发现问题与整改情况、自评结论等。(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四)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或证明(如有)复印件。第十八条长航局收到初次考评申请及所附材料后,应审查以下内容:(一)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属于长航局管辖范围。(二)申请考评的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电话、传真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告知企业补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请。第十九条长航局审查通过企业的申请报告后,结合企业的申请,确定考评机构,并对考评机构下达《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见附件2)。第二十条考评机构收到长航局下达的《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程序;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说明原因,并报长航局备案。第二十一条考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格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现场考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现场考评的总体安排,并对现场考评工作负责。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第二十二条长航局直接实施考评的,由长航局对企业下达《长江干线跨省航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通知》,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实操。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