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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刑罚裁量制度教学时间: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罚的裁量制度,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情况,能运用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应用问题。教学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掌握刑罚的裁量制度,掌握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情况。教学难点:累犯、自首、立功、缓刑的概念、条件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和适用,指导学生全面掌握的刑罚的裁量制度各种情况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案例讨论教学手段:多媒体引入方法:提问引入、案例引入、回顾引入主要参考资料:赵秉志主编《刑罚理论探索》马克昌主编《刑罚总论》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与分类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第65条和第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二、一般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引入案例张某因为盗窃五次被判入狱,共执行30年,又犯盗窃罪,如何处理?三、特殊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四、累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节自首与立功本节提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首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可以包括7种情形。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二者区别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是否自动投案;二是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四)自首的法律后果刑法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立功概念。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分类。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和《解释》的规定,一般立功主要表现为: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法律后果。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犯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即一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介绍4个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混合原则。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与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3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