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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和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参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产、学、研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其特征是: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试验和产业化能力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南京市地域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围绕全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探索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结合,强化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改造;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市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按照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要求,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或重要技术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和工程装备,并不断推出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四)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行业培训不同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区域科技合作与交流。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局(产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工程中心建设的具体工作。为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市科技局组织技术、管理有关专家成立“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工程中心的组建及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六条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一)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的总体组建规划和建设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制定颁布和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批准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有关执行情况;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监督有关经费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二)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或系统)拟建工程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协助管理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协助管理本地区(或系统)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工作。(三)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组建方针、组建计划、政策措施、项目选择、技术评估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并根据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第三章立项与实施第七条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不受所有制限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具备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或专有技术。(二)具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承担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良好信誉。(五)已初步形成技术创新机制,具有形成独立核算实体的能力和环境。具有市场意识强、敢于创新、科学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六)能根据全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并具有明显带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持续创新的能力。(七)密切联系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每年确定的技术发展领域及布局原则,采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