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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安徽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权益,规范门诊医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2.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内参加门诊医保的各类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二、门诊医保对象及范围1.参加安徽省门诊医保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门诊医保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费、诊疗费、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康复费、材料费、特殊检查和治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三、门诊医保管理职责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门诊医保政策、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监督和指导全省门诊医保工作。2.各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门诊医保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制定本地区门诊医保实施细则、审核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签订服务协议、监督检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工作。3.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医疗费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四、门诊医保就医及报销流程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出示医保卡和相关证件,医院工作人员核实身份后,为参保人员办理挂号、诊疗、检查、检验等手续。2.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过程中,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定,如不得冒名顶替、不得超量开药等。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需向医院提供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医院工作人员按规定为其办理费用审核、登记和结算手续。报销比例和限额按照安徽省相关规定执行。五、门诊医保违规处理1.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门诊医保待遇,直至整改到位:(1)冒名顶替、编造病历、虚报医疗费用的;(2)伪造、涂改医疗票据和凭证的;(3)其他违反门诊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1)未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的;(2)不严格执行门诊医保政策、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的;(3)不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费用审核、登记和结算手续的;(4)其他违反门诊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3.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按照本规章制度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其他违反门诊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六、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2.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和处理。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1)xx省门诊医保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加强门诊医保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门诊医保的监督管理工作。2.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诊医保的具体管理工作。3.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门诊医保管理工作,确保医保政策落到实处。三、参保人员管理1.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门诊医保待遇。2.参保人员不得将医保卡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政策,规范医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2.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拒绝诊疗服务。3.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记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五、医保费用结算1.参保人员应在就诊结束后及时结算医保费用,逾期未结算的,将暂停其门诊医保待遇。2.定点医疗机构应定期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保费用,确保医保基金顺畅运行。3.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医保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六、监督与考核1.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门诊医保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2.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门诊医保考核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考核。3.对违反医保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2.本制度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安徽门诊医保规章制度(2)一、总则1.为保障安徽门诊医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2.本规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