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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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可能会讨论到无讼思想等相关的对司法的影响,以下就是小编精心帮大家整理的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论无讼思想对我国古代司法的影响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就成为主宰中国两千年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和其主张“礼之用,和为贵”、“以德去刑”等思想主导了中国传统文化。在此后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中这种以和为贵的无讼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虽然在历朝历代以来这个理想并没有真正的在司法领域实现过但中国古人却从来没有放弃过为实现“无讼”理想的努力。(一)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促成了调处制度的产生中国古人对自然秩序和谐追求的思想影响了历代以来的统治者,且大多数的地方官吏是儒生出生,他们饱读儒家经典,学孔孟之道,因此他们都向往儒家的无讼理想社会状态,对诸如因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不愿意使用法律来处理,这是从一个大的层面而言。从小的层面来说,我国古人世代都以耕地种田为生,受土地的束缚生活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国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中人们安土重迁,每天面对的都是相同的人,很少有变动,当人们遇到一些小的纠纷时都不愿意到官府解决,都愿意交给年长的老者来解决。在大小层面的作用下,人们逐渐设计和形成了调处这种中国本土化的特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大多都热衷于调处。因此调处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民间调处,二是官府调处。1.民间调处民间调处是一种诉讼外调处,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邀请中间人或中间人主动出面对双方进行调停的活动。民间调处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民间调处又分为相邻调处和宗族调处。相邻调处是指纠纷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办事公道者或德高望重者出面劝导、讲和、调停,以消除纷争。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记载了他参与的用相邻调处来解决纠纷的一个实例。某甲上了年纪。长子为了全家的经济反对其父的嗜好,但也不便干涉。次子不务正业,偷偷抽烟,还怂恿其父抽。一次给长子看见了痛打其弟,而其弟赖在其父身上。长子一时火起骂了父亲。家里大闹被拉到乡公所评理。乡里的乡绅们首先认为这是全村的丑事,然后在接着动用了伦理原则将这家人进行了教训和处罚。这个例子真实的反映出在中国农村的相邻调处制度。宗族调处是指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所进行调处和决断的一种方式。宗族调处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之上的,宗族制定的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相比较而言,由于宗法血缘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宗族调处的使用频率比相邻调处要高。特别是在宋以后家族组织日益完备起来,官府为摆脱繁重的工作压力鼓励民间调处。官府承认家法族规对于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法律效力,也认可族长对于族内民事纠纷的裁决。似乎宗族调处成了在告官兴讼之前的必经程序,比如许多的族规,家规都规定其族内的成员在告官兴讼之前必须先到族内解决,禁止擅自论诉。安徽桐城《祝氏宗谱》规定:“族众有争竞者,必先鸣户尊、房长理处,不得遽兴讼端,倘有倚分逼挟侍符欺弱及遇事挑唆者,除户长禀首外,家规惩治。”又有“举凡族人争吵沟洫等事,君取决于族中之贤者长者,必重大案件,为族人调解不开者,始诉之于官。官之判断,仍须参合族绅之意见。”的记载。可见在我国古代大量的“户婚田土”一类的争讼都是在官府之外进行解决的,调解族内的纠纷也成为了宗族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宗族的规定不允许族人擅自诉讼,使得人们很少习惯直接讼于官府,并且为了不使细故酿成诉讼,累及无讼,家族中的长者们会尽一切的努力,哪怕明显地有失公平,曲解律意,也要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有讼为无讼。只有当民间调处都处理不了的时候,两方才能诉诸官方,而对官方来说同样也是按照先调解后审判的程序习惯进行。2.官府调处官府调处是指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当面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处,于官衙内解决纷争的一种方式。官府调处在我国古代的司法中也有着很长的历史。在周朝的官制中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即设有专门负责调处事务的官员。在后来的历史中,儒家思想作为正统思想后对调处制度有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到明清时代趋于完备。进行调处的案件一般都是户婚、田土、钱债、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于薄物细故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很少有详尽的规定,地方官吏办理此类案件都着眼于礼法秩序。统治者们认为不是过于严重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使用教化的手段来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并且官员们也不愿意看到民间矛盾的升温,冲突的扩大故而用调解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若干案例,如“傅良与沈百二争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