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立法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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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立法问题(一)现有立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二条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五章K部分第二节第10条明确规定了基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偏离原则:“当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在相当程度上诱使了犯罪行为,为反映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院可以在指南的幅度之下减轻量刑”《瑞士联邦刑法典》第64条,规定在出于值得尊敬的动机、行为人因被害人行为的诱惑、非法刺激或侮辱造成行为人愤怒和痛苦这三种情况下,法官可对行为人从轻处罚。(二)预备立法状况(三)立法展望在立法上,刑法典第六十一条应增设一款,规定犯罪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和量刑原则。具体表述为:“由于犯罪被害人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侵害了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亲属的正当合法权益,诱发犯罪行为发生或激化看社会矛盾,导致犯罪的,对犯罪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犯罪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被害人过错法定化将使我国的刑事立法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也为司法机关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提供法律依据。但法律具有原则性强,操作性不足的缺陷,因此有必要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司法规制。为改变当前法院在制定量刑基准幅度是各自为政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修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统一犯罪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基准幅度,将犯罪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加以细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地方法院对犯罪被害人过错理解上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针对犯罪被害人过错相关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对犯罪被害人过错进行权威化的细化解释,对诸如重大过错,一般过错进行界定,对犯罪被害人过错在不同案件中的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明确化和具体化。司法解释不仅能填补法律漏洞,而且能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为具体的规则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