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害人过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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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被害人过错王[摘要]摘要]晶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不仅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刑法意义上被害人过错不仅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而且影响犯罪的成立和民事责任的分配。的成立和民事责任的分配。被害人过错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在司法实践中有所适但仍然存在概念模糊、观念滞后、标准不一的问题。用。但仍然存在概念模糊、观念滞后、标准不一的问题。如何弥补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使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相对规范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使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相对规范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需要首先在认定上全面考察。的问题。这需要首先在认定上全面考察。[关键词]被害人过错认定应受谴责性关键词]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者与被害人是相互对立而存在的。犯罪者对被害人侵害的程度,决定其自身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轻重;同时,被害人自身的过错,也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重。作为对被告人有利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越来越多地受到司法实践的重视和运用,学者们日益高涨的将被害人过错上升为法定情节的立法呼声,很好的折射了实践动向。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显示出将“被害人过错”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等量齐观的观点,很快被各级法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广泛运用,且不局限于上述两类罪名和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说这要归功于我国近来对宽严相济、慎用死刑等轻缓刑事政策的大力倡导,由此在重刑主义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实务界,轻刑化思想取得了可喜可贵的一席之地,公平公正的执法目光,越过社会本位的头顶,开始关注过去仅仅被当作打击对象的犯罪人。由于认识角度不一致,对于被害人过错为什么能够影响量刑、是否所有的被害人过错都能影响量刑等问题,司法操作中还比较肤浅和懵懂,本文试着就相关问题作一点探讨。一、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法理根据作者实习单位: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1被害人与犯罪人是不同的主体、不同的责任承担者,那么,被害人过错作为从轻量刑的法理根据是什么?(一)事实基础: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互动关系长期以来,在以犯罪与刑罚为核心的刑法体系中,人们的视线无不以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往往有意回避或无意忽视了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直到犯罪被害人学兴起,才准确地揭示出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互动关系: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是一种动态的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互动关系。被害人不仅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和被害者,而且在某些犯罪中,他也可能是招致自己被害的积极主体。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和升级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犯罪不完全是犯罪人单方所决定的,被害人也起着重要的影响、制约和推动作用[1]。互动论说明了犯罪人和被害人在矛盾冲突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将刑事事件首先作为一个社会事件来看待,为“被害人过错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这一命题提供了事实依据。(二)介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自20世纪40年代,西方学者已经开始关注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他们对将被害人与量刑联系起来的介质有不同认识。被害人学学者提出:被害人过错导致被害人应承担责任,并由此影响量刑。他们认为,在每一犯罪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需要分配的“责任”总量,并且,这一责任要么是完全分配给犯罪人,要么是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其责难被θ说睦砺鄹菔牵罕缓θ擞肽切┟挥斜缓娜擞兄匾煌?要么是态度,要么是行为,或者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些不同是被害人不幸的根源。如果他们像其他人一样有理性的行为,就不会被挑中作为攻击的目标[2]。所以,“以犯罪行为发生之前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排除了将不法行为完全归咎于犯罪人。在那些案件中犯罪行为部分应归责于被害人。”[3]“在审判活动中,被害人分担责任会作为法官潜意识中对犯罪人减轻处罚的因素”[4]。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由此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应受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犯罪人的暴力反应,那么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就会得到适当的,幅度不2同的降低。”[5]“它仅仅是关系到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的程度,在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分别的分配过错无涉,如果被害人的确是有过错,那么他们的过错也是与犯罪人的过错分担的。”[6]对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的评价,不能按照“犯罪——刑事责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