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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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研究室是依托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或企业建设,有固定人员编制和稳定研究方向,主要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组织机构;是聚集多学科人才,按照中医药发展规律及学术发展需求,在重点方向或关键领域深入开展综合性中医药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组织学术交流,运用传统和现代研究方法获取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培养卓越科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中药产业基地发挥引领支撑作用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国家中医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的目标是建立一批基于中医药学科特点、代表国家水平的研究基地和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和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发展,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第四条重点研究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针对制约中医药发展的关键理论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开展前瞻性、纵深性及综合性研究,为理论、临床和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第五条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实行“政府引导、专家指导、单位建设、主任负责、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建设和运行机制。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编制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制订重点研究室建设标准,批准项目立项,确立重点研究室并进行宏观管理;(二)组织设立重点研究室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重点研究室的遴选、建设、评估过程中发挥咨询、建议和指导作用。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并负责建设过程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二)负责本地区重点研究室建设年度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三)协同专家委员会做好重点研究室的检查评估工作。第八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提出本单位重点研究室5-15年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确立重点研究室重点任务和目标;(二)负责重点研究室建设和日常管理,落实重点研究室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及相关保障条件;(三)建立重点研究室发展保障机制;(四)聘任重点研究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五)及时逐级上报重点研究室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三章立项第九条申报重点研究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重点研究室主任应热爱中医药事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尊重中医药的理论价值和科学内涵,在本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重点研究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重点研究室的科研团队应立足中医药理论、临床或生产实践,具有开展自主创新的能力;年龄、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人员相对稳定;在每个研究方向上均有优秀学术带头人,曾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任务。(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好的研究基础。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研究室必须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且与本单位的科研优势和发展重点一致,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依托单位须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年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5%(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三)具有相应的研究条件。涉及实验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所需技术的国家中医药科研三级实验室或相应技术实验室作为技术平台支撑;涉及临床研究工作的重点研究室要有满足临床研究条件的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专病)门诊和病房;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研究室须具备中试和生产的规范基地和支撑科研活动的实验条件与场所。(四)具备较好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依托单位能为重点研究室提供建设经费和后勤保障等配套条件,建立有利于重点研究室运行的管理机制,能保证重点研究室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行。第十条重点研究室应按照如下程序申报、立项:(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申报文件;(二)依托单位根据要求进行申报并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申请书》;(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进行审核遴选,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择优推荐;(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推荐,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遴选评估,审核后批准立项,并通知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申请单位填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