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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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项目建设效益,依据北京市教委、科委有关文件和《北京市教育系统项目支出管理试行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主管校长主持北京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协调。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科技处负责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财经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二、项目管理第三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采用项目管理的原则、方法对项目的申报立项、预算编制、可行性论证、组织执行、检查验收、成果评估和效益分析进行全面管理。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科学的组织实施计划、合理的资金预算、突出的标志性成果。立项申报材料齐备,建设项目应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审批。第五条建设项目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须突出为北京市服务的宗旨,文科项目和理科项目的标志性成果应为: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和论文,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信息产品,影响广泛的学术会议、论坛、咨询会议,教学成果奖项和高素质人才;应用性学科的标志性成果应为:正式出版和发表的学术专著和论文,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已启动的产品开发项目。第六条项目单位均应成立项目管理工作组,必须明确各项目责任人及其承担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第七条由多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的组织、分工、经费分配方面的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各建设单位、项目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减少人为的矛盾和内耗。第八条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验收考核制度。项目完成后,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依据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预算检查项目建设情况,要进行实地检查,对项目建设绩效给予客观评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认真总结项目建设工作,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做好验收检查的准备工作。第十条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经费用途;(2)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意造假;(3)未能完成建设任务,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三、项目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属于“211工程”配套的资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211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规定。财经处为各个建设项目单独设立项目号,对项目经费实行预算指标额度管理,并进行独立核算。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业务费用、设备费用、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设备费用占全部资金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大型设备应实行论证制度和招标采购。设备购置执行学校现行管理规定和程序。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建设项目资金总额控制制度,各个项目均不得突破学校下拨给项目的资金预算额度,若有超支部分,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第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要求项目负责人严格把关,坚持必要、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按可行性报告所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第十六条各个建设项目单位都必须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和决算,决算的内容应按北京市和学校的规定执行。决算均应附有文字说明。四、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支出和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学校审计室对专项资金行使独立审计权力。第十九条学校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北京市、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以上未尽事项,由有关方面协商后做出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