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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概述现金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票据结算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注意没有现金)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2、分类支票票据结算方式本票商业汇票以是否使用票据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分类银行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电子支付)同城结算(支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按照适用区域分类异地结算(托收承付、汇兑、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委托收款)(注意五种题型:只适用同城的有、只适用异地的有、同城异地均可三种、同城的有五种、异地的五种)(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银行)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按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购货开出支票丢失伪造B的印章将支票背书A单位B单位C给C本单位,同时C将支C捡到票交给A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在此过程中A单位开户银行审查了背书签章没问题,同时也没有接到挂失通知而支付票款(即为善意)而付款的。是A单位开户银行接受A单位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C单位。看的是A单位的意思而不管B单位的印章问题。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注意不能与银行账户管理原则相混淆)(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严格来说现金支付并不是支付的主要方式,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和管理方面受限制较多,因此单位支付结算时主要采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汇票票据结算本票重要支付手段,大额支付支票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信用卡个人使用最频繁,小额支付汇兑非票据结算托收承付使用量较少委托收款电子支付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行政法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部门规章《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