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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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二00八年四月十日成都市集体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登记发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初始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部分变化的,林权权利人持原林权证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和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林权流转、政策性收回、划转、调换等原因,林权权利人原已登记的一宗或多宗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全部丧失的,林权权利人到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第三条凡成都市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权登记、原有林权证的换发应遵守本办法。退耕还林林权证的登记发放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林权登记、林权证换发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理机关,依法负责受理集体和个人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第二章林权申请和登记第五条申请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属无争议;(二)界限清楚、标志明显;(三)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第六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一)具有林地、林木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向所在区(市)县林权登记机关提交林权登记申请。(二)林权权利人使用集体林地、林木的,由林权权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经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核查后,向区(市)县林权登记机关提交林权登记申请。第七条林权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林地的权利人,应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林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当依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或由其中所占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登记。但在权利说明中应注记清楚双方的权利或收益分成比例。第八条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放给林权权利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登记权利、宗地自行填写,也可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经申请人签字后提交林权登记机构。对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对退耕还林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土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还林地造林”、“XX年度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内容。第九条申请林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公民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的需林权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四)林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有关主管部门或政府批准文件、与毗邻单位签订的边界协议书、在边界上盖章签字的边界图、其他有关协议或合同等)。第十条林权登记按自留山、责任山、退耕还林地、承包造林地、林权有偿流转所获林权等不同类型分别申请登记;凡林权权利人、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期限不同的,均应分别申请登记。第十一条自留山的林权登记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二)自留山可依法继承。(三)自留山林地使用权转让后,其林地使用由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使用者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全户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愿放弃自留山林地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行处置;鼓励集体规模统一经营,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四)原自留山林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原持证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申请登记时可更名为原户其他成员。(五)因生产建设需要,申请登记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原自留山给予调换的,可按原面积重新丈量认定,明确四至,予以登记。(六)依上述有关情况集体依法收回的原个人使用的自留山,视其经营状况,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原自留山主协商,对地上林木等附着物给予一定的补偿。第十二条个人承包经营集体山林和承包集体荒山造林的申请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