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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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登记备案。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成都市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以下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作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为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自然人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0%的自有资金;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二)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持有经过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3、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第六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集体林及其林地,座落在成都市境内,并核发有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第七条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一)商品林;(二)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地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九条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十条林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若因政府规划需要对林地的属性和用途调整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应给予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十一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农村信用社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农村信用社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十二条办理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出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第十三条林权抵押登记部门为县(市)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四条借款人凭林权证和其它相关材料,经农村信用社和当地乡(镇)林业站初审同意后,向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抵押申请,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评估咨询报告。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二)林权证;(三)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第十五条林权抵押价值的评估。一是单户贷款额度5万元以下(含5万元)拟抵押林权,价值由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授权的林业森林资源调查设计队书面认定,价值较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