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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她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得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她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得学校(含完全中学得初中部,以下简称学校)与在这些学校就读得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与毕业等事项得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就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得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得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与学校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得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学生学籍信息得采集、核办与问题学籍处理;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与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数据交换。设区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与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与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得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得采集、核办与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得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得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得各项规定与要求,做好学生学籍得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得学生学籍信息得采集、核办与问题学籍处理工作;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办辖区内学生学籍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得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学校就是学生学籍管理得责任主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得学籍注册、招生、问题学籍处理、关键数据变更、学籍异动、毕业升学、控辍保学、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学生照片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得年级、班级、班主任、学籍管理员、校长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与学生得各项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学校得在校学生数与电子学籍系统中录入人数一致,并相对应。校长就是学籍管理得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得副校长就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核办与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就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汇总、校验、上报、信息更新与学籍档案管理等业务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与班主任协助提供与核实学生学籍信息。第五条全面实施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建立省、市、县、校四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照“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核办、全国联网”与“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得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得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学籍档案与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应用电子档案同时保留必要得原始纸质档案.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第六条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区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得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得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她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得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得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得地区得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得,其父母或其她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得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