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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从证券交易所的角度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理顺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证券监管按其监管职责的承担者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监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自律组织,承担着主要的自律监管职责。本文以纽约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发展历史为例,分析了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基本特征。并参照我国实践,提出我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对即将到来的改革有所裨益。关键词: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一、问题的提出证券监管,一般指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政府或其他被授权机构,通过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投资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参与者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持续的和专门的监督,以保证参与者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不产生有违公平公正分配原则的后果,并对不合规的行为及其后果实施监察或处理。从各国证券市场的立法与实践中可以看出,监管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与自律组织。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是为克服市场失灵而设置,以保证一个有序的证券市场。而纵观各国证券市场历史,有序的证券市场都是基于市场参与者的合意而产生,该种合意构成了证券市场自律的初步形态,因此自律监管远远早于政府监管的出现,几乎与证券市场同步发展,对于证券市场意义重大。①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证券市场融资能力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而这就需要我们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交易效率,还要有一个健康的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第一道防线的证券交易所发挥的作用至关重要。鉴于我国目前证券交易所自律功能的弱化,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番研究。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特征分析一般而言,证券交易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批准设立,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②这里的服务不仅包括基础设施的提供,还应当包括监管方面的服务,因为交易所有提供健康交易环境的义务。以纽约股票交易所为例,1792年5月17日21个经纪商和3家经纪公司在华尔街68号外的一棵梧桐树下签订协议:“我们,在此签字者——作为股票买卖的经纪人庄严宣誓,并向彼此承诺:从今天起我们将以不低于0.25%的佣金费率为任何客户买卖任何股票,同时在任何交易的磋商中,我们给予会员以彼此的优先权。”这就是著名的《梧桐树协议》,纽约交易所的起源,这些经纪公司和经纪商可以说是纽约交易所最初的会员。由于市场的不成熟与监管的不到位,在纽约股票交易所成立的初期,股票投机和市场操控屡见不鲜。由于法律缺失,纽约股票交易所颁布了一系列的监管条例,规定了新股发行的程序。后来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层侵害股东的利益,交易所又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以方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③2006年3月8日纽约证券交易所集团公司股票在自家交易所挂牌上市,该集团公司由三部分组成,其中之一就是承担监管职责的纽约交易所监管公司。自律监管对交易所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④不仅纽约证券交易所如此,翻开各国交易所的发展史,无论是世界首家集中交易证券的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还是后来成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它们的诞生都显现出惊人的相似之处:第一、都是先有经纪人和交易商,再有有形的证券交易市场——从零散、分散到有组织、有固定场所;第二、由经纪人和交易商自愿结合设立的,发起人就是证券交易所的第一批会员;第三、交易所成立之初都制定了简单规则,所有会员必须遵守;第四、大部分证券交易所都会先于政府规范出台设立自律条例以弥补法律缺失。从经纪人和交易商共同制定规则对自身的交易行为予以规范,到颁布措施对上市公司等其他市场参与人的行为予以规范,再到跟为全面的规范措施。证券交易所的成长,也就是自律体系越来越成熟的历程。我们可以说自律就是证券交易所的本质属性之一。由此可以看出证券交易所自律的基本特征:自律源于会员的共同利益,并由会员共同制定共同遵守。自律具有契约性。经纪商想要加入证券交易所,建立在表示愿意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基础上,自律监管也就是根据这份章程。自律监管具有强制力。凡违反交易所章程违规交易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契约对其进行处理。如对会员罚款、取消会员资格;对上市公司停牌等等。三、我国自律监管的现状参照我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我国自律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交易所自身活动的监督这是证券交易所最主要的自律内容,包括制定执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操作程序、交易中的禁止行为、交易合同的生效与废止、清算交割事项、交易所开市、收市与休市及异常情况处理、交易违规的发现、制止与处理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我国《证券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