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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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全文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全文)导语:1997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海口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订立或履行的经济合同。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二)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三)鉴证经济合同;(四)调解经济合同纠纷;(五)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六)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七)制定经济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一)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经济合同的管理;(二)宣传、贯彻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三)依法调解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四)培训经济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管理经济合同的职责:(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的签约审批、文本和印鉴使用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二)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定期自查本单位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四)协商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签订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合同外,应当要用书面形式。第八条经济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签订经济合同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附有照片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第九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定金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以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的当事人追偿。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抵押物。第十四条当事人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市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市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市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船舶、车辆抵押的,为市效能运输管理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债权债务的承担、租赁收入的分配、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第十七条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债权债务的承担、技术改造任务、留利的使用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第十八条联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联营项目、建设规模、联营期限、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出资期限和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配比例及风险的承担、期满财产处理、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联营合同中有关劳动人事、财务、税收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原经鉴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