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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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朱新力内容提要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诉讼法上的永恒话题。本文认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证明责任是对《行政诉讼法》第条的正确解读但是被告证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理由存在诸多缺陷,具有实质正义的规范理论仍应成为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关键词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规范理论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和人类固有的策略运用能量,每一个案件中都可能发生当事人所争议的。关键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辅助的情况面对既无法证成又无法证伪的案件事实,法官显然无权以拒绝裁。判作出应对,当然也不能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这个时刻,本文研究的主题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将给法官作出指引事实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对此种局面已规定了回应的基本。,。,规则问题是此廖廖数语无法提供法官应付所有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工具%简单说如何理。解该条文已充满变数,法律规范本身的科学性也值得探讨,条文未涉部分更是一个巨大的想象空间一、对制定法的解读与分析,。粗略考察即可发现人们对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定法解读意见丛生综观《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诉讼,,法律的规定约有∀&“条”直接涉及#广义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其中的统领性规定自然是《行政诉讼法》。,第咒条甘文法官认为∋《行政诉讼法》第!∀条只规定了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并。没有规定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事项应当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司法解释完成了此项作为。“”任务(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执笔的学者们却认为∋)∗+,+古代罗马法官在遇到不能克服的事实问题的疑点时,必须通过宣誓“真伪不明”结束程序。德国∗−世纪前,法官判案在遇事实问题真伪不明时可以推迟判决。但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做法是法官不能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拒绝审判,拒绝审判不仅违宪,也违背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在欧洲还违反《欧洲人权公约》。、从一般生活经验上说,举证责任一词容易被人误解为仅指提出证据的责任。相反,证明责任一词容易包容提出主张提供证据并说服法官、承担败诉风险等几层含义。目前使用“证明责任”术语的学者越来越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典型的如学者陈刚的博士论文“”。,的题目即为证明责任法研究参见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幻年版/李浩教授于∗+!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在么幻!年修订版时已改名为《民事证明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江伟教“”授主持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用的也是证明责任一词,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又年版。正如波斯纳所言,法律制度常常对它必须解决的法律纠纷的是非曲直没有任何线索,但通过举证责任作为一种对所缺乏的知识的代,。·,,,。位者就避开了这种耻辱参见〔美〕理查德01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3页%本文只讨论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两层含义中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经过法院和当事人的努力法律要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以.〕年版,相关章节。、。(参见胡建森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3∀页以下第∗4,页以下这是目前笔者阅读范围内对《行政诉讼法》第!∀条最限缩的解释。)参见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年版,。—第∀∗+页以下33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研究,。,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单一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即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应当说这一证明责。,任制度为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年后《若干解释》第∀条对证明责任作。了新的规定,对原告的证明责任作了例举性的强化规定,这是对《行政诉讼法》的突破司法解释对,,原告证明责任的规定究竟是对《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规定的补充还是突破争论肯定会继续存。在但有一点理论界似乎已完全达成共识∋行政诉讼法中被告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这难道真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抑或是当前最好的策略选择5对此的直接回答当然是《行政诉讼法》的明文规定,问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