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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综述报告一、前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与公正性。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证据的获得、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证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申请与证据效力在民事诉讼中成为一大热点问题。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综述分析,并重点探讨证据的效力与证明责任的分配。二、证明责任的要求1.证明的“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各自应承担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或答辩抗辩事实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的基本要求。根据民主法制原则和公平原则,诉讼双方应当平等竞争、公正公平地接受裁决。因此,证明得力的诉讼方有利于胜诉,证明不足的一方则偏难胜诉。2.证明的“带权原则”带权原则是指证据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应当由举证方负责,即证明的有效性属于举证方,证明的无效性则由反证即可。但是,被告可以举证证明事实并非如原告所述;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事实如其所述。如被告提出“合法辩护”或“免责事由”等辩护理由,主张某项诉求不能成立,被告有责任先提出相关证据并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要性等。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诉讼中最基本的责任分配方式。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以下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谁提出了诉讼请求或者反驳、抗辩,则由谁来负举证责任。(2)追溯证明责任原则。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有先后顺序和逻辑结构,如果先面的事实举证不力或者无法证明,后面的事实就难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前面一方如果无法举证,则后面一方的举证责任就可以被追溯到前面的那一方。(3)同等举证原则。当一方无法证明自己的诉求或者答辩,则诉讼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举证申请和证明。2.证明能力的分配证明能力的分配也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可以理解为“换位举证”原则。这种方式适用于一方面举证较难或者无法直接证明事实时。也就是说,如果一方面无法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答辩抗辩事实,但又确信这些事实的真实性,但是这些证据掌握在另外一方手中,另外一个当事人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则应当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证明能力更强的对方。3.证据的待查性原则当确实需要启动司法调查来获取证据时,不承担证明全部或部分事实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并承担初步认定证据的责任,同时,法院应当把确认事实的责任放到当事人身上,给予他们公平竞争的机会。四、证明责任的适用1.举证责任的适用如一方提出的诉求或答辩抗辩请求与其它事实相关联,且前一方无法证明相关事实,则有关联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可以由后一方承担。2.证明能力的适用证明能力的适用,通常发生在一方无法提供证据,但另外一方可能掌握证据的情况下。这时候证明能力更强的一方可以举证,委托第三方或法院协助搜集证据,但应当承担相关证明责任。3.待查性证明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证据需要法院协助,由法院按照证据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由于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在确认客观证据的有效性方面应当运用科学技术,实行完整和准确的鉴定和检验的手段,保证证据的绝对真实性,严格制定相关程序和规定。综上所述,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能够激励当事人的证明能力,提高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在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时候,我们还应当考虑匹配法律的规定,挖掘证据的内在规律和表现规律,从而避免证据申请和证明增加决策空间和处理难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