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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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专业:法学题目: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姓名:李森指导老师:学号:论计算机犯罪对我国刑事法之冲击法学089级李森摘要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类型犯罪,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激增。刑法也对计算机犯罪有了专门的规定,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计算机犯罪的类型过少,应当予以完善。另一方面,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刑罚由于破案率低,很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法学界应当正视面临的挑战,完善立法,以回应这些冲击。本文试图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原因分析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提高侦察机关的破案率,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计算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关键词:计算机犯罪;刑事法;冲击;立法完善目录引言……………………………………………………………………3一、历史回顾………………………………………....…………....…4二、刑法的滞后性…………………………………………………….5三、犯罪的主体………………………………………………………..7四、相关处罚…………………………………………………………..8五、计算机犯罪对刑事管辖权之冲击……………………………….9六、计算机犯罪对刑事侦查之冲击………………………………….10七、计算机犯罪对刑事证据制度之冲击…………………………….11参考文献……………………………………………………………….12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人类社会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然而,科学技术历来就是一把双刃剑。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计算机犯罪。我国计算机犯罪1986年首次出现,开始一年一起,进入90年代迅速增长。1993年至1994年全国发案多达1200例,犯罪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领域。1994年因计算机网络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达3亿元人民币,至2000年接近损失达200亿人民币。涉及计算机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逐年大幅度上升,并且方法类型将日趋复杂。正如国外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同时,计算机犯罪“也将是未来国际恐怖活动的一种主要手段。”有学者指出:可以预料在今后5年至10年左右,计算机犯罪将是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危险不仅来自计算机犯罪本身,也来自社会对计算机犯罪无法追究,刑罚丧失威慑力,无法遏制犯罪。在美国的硅谷,计算机犯罪每年正以400%的速度增长,而破案率却只有10%。在我国,据公安部门估计,已发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只占总数的15%。低破案率也使计算机犯罪猖獗。早在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就指出,只有做到刑罚的确定性、均衡性、即时性,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确定性是指:使犯罪者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处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计算机犯罪率与日俱增,破案率却得不到提高,以致刑罚对遏制犯罪,预防犯罪丧失了与其他类型犯罪一样的作用。一、历史回顾=1\*GB3①国外一位犯罪学家指出:比起现实世界,人们似乎更倾向于在网络上犯罪.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遭受计算机犯罪侵害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这给我国的刑事法造成了诸多冲击,亟待研究解决。计算机犯罪对相关罪名立法之冲击在我国第一部刑法(1979年刑法)立法时,由于当时的计算机发展水平不高,计算机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极其有限,故该部刑法未对计算机犯罪作出任何规定。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1986年在深圳发生了我国首例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金融诈骗案件。此后,类似的案件不断增多。对于此类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案件,1979年刑法还能勉强应对,可以按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如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等进行处罚。然而,对于随后发生的纯正的计算机犯罪,即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非法侵入和破坏行为,1979年刑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针对这种冲击,修订后刑法(1997年刑法)作出了一定的回应,以第285条和第286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但是,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