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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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广东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发布日期:2009-04-28粤财工〔2009〕11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第七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一)无偿资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二)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