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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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来源:国际经济法网作者:王晓川武长海时间:2008-04-17点击:1745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是市场管理法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则被视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放弃了传统的企业统治者的角色,而成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本文从反垄断法规范的制定入手,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对其进行分析,阐明反垄断法的规则本身就是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博弈的结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提出方法上的建议——博弈分析。一、博弈理论简介博弈论,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1]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因此,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比如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博弈理论又译为“决策理论”。一个完整的博弈应包含如下四项要素:(1)博弈的参加者:是指博弈中能独立决策、独立行动并承担决策结果的个人或组织,小到一个人,大到一个跨国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只要能独立决策和行动,都可视作一个博弈方,一般说来,博弈的参加者越多,情况就越复杂,结果越难预料;(2)策略空间:是指各博弈方可选择策略的集合,每一个策略都对应一个相应的结果,因此每个博弈方可选的策略数量越多,博弈就越复杂;(3)进行博弈的次序:博弈中各博弈方行动的顺序对于博弈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同样的博弈方、同样的策略空间,先后决策并行动和同时决策行动,其结果是大相径庭的;(4)博弈的信息: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有关得益的信息是促使某博弈方选择某种策略的关键参考值。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一旦确定了以上四要素,一个博弈也就随之确定了。值得注意的是,博弈论特别强调“理性人”的前提假定,即参加博弈的各博弈方始终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由于一个完整的博弈需具备上述四要素,因此博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划分成不同类别:(1)按博弈方划分,可分为单人博弈和多人博弈。(2)按策略空间划分,可分为有限策略博弈和无限策略博弈。(3)按进行博弈的次序划分,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4)按信息划分,如按得益信息分类,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与不完全信息博弈。(5)按得益情况划分,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变和博弈。(6)综合分类,综合分类是将博弈次序与博弈信息结合起来的一种分类方法。按这两个标准,可将博弈分为: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且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但完美信息动态博弈、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以及不完全不完美信息动态博弈。这种分类方式有助于针对不同特性的博弈进行研究和求解。博弈论创立于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博弈论的研究达到了顶峰。博弈论研究的决策不仅包括经济学领域,而妾包括政治学、军事、外交、国际关系、公共选择等各个领域,因而博弈论又被称之为方法论。本文拟将这种方法引入到反垄断法领域,具体分析反垄断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二、反垄断法的博弈分析(一)企业垄断和政府反垄断的博弈分析1.政府和企业博弈的根源。企业,作为市场运行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具有强烈的追求利润的理性意识;企业的理性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企业一切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要以这个目标为指导。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指导下,企业必须研究市场上其他主体的战略并确定自己的战略,从而市场上各个经济主体都是企业博弈的对象。企业决策往往具有局部性、个体性和短期性的特点。与之相对,政府作为市场运行的监管主体,是社会理性的当然代表,其决策往往带有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由于政府制定的各种市场运行规则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理性的发挥,尤其是当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发生冲突时,作为被管理者的企业只能寻求“次优方案”。当然,企业也并非只是一味地妥协,也可以与政府进行博弈从而影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政府所代表的社会理性和企业理性的冲突及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政府所代表的社会利益与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矛盾,决定了二者都将对方视作自己的博弈对象,从而使具体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表现为政府和企业的博弈过程。[2]2.政府和企业参与博弈的目的。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根本宗旨的;并且在这一根本宗旨的指导下组织各种经济活动。只要能够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企业都不惜一试,包括采取垄断的方式。但是,垄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是通过垄断价格,将相当大的一部分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