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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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编号HAG/ZH4461-25版本修改次数A/1制定部门总经办实施日期14-03-01页数/NUMPAGES3--1.目的为规范各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2.范围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术语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4.职责4.1总经办安全部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总经办同意,方可变动。5.规定5.1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范围5.1.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5.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5.1.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5.1.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5.1.5压力容器操作5.1.6登高作业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2.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5.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5.2.3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5.2.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专项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5.2.5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注1)。注1:有3个月以上(含3个月)所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是指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作业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5.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5.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1)申报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4)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5.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5)持有地操行车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部门及个人应向总经办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申请,总经办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学员进行实操考核,考核通过后总经办安全员对被考核人员发放本公司印发的行车地操作业证。5.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1)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2)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4)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四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四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四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5.4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5.4.1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5.4.2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5.4.3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6.相关要求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公司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7.记录8.分发各部门科室、车间9.附件无编制:审批: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