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基础考点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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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考点——民法【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分类标准:客体利益)人身权:注意隐私权。名誉权(新闻侵权)。侵害人身权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二)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标准:权利效力及于当事人的范围)1.基础知识: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以债权为主)侵权只能侵犯到绝对权,不可能侵犯到相对权。第三人侵犯到债权,有债的保全途径。2.考查要点:债权的相对性及其例外(1)相对性之表现①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相对性之例外关于债权的相对性,司法考试更侧重考查债权的相对性的例外,具体包括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20条)。笔者把这四项归纳一句口诀以方便记忆——“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基础知识】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考查要点1】常见的从权利的类型有哪些: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考查要点2】如何理解从权利的从属性:从随主走(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分类标准:权利的作用方式)1.支配权【基础知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考查要点】常见的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2.请求权(仅仅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基础知识】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考查要点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考查要点2】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3.抗辩权【基础知识】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考查要点1】抗辩权的类型:先诉抗辩权(临时性)、时效抗辩权(永久性、持续性)、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临时性)【考查要点2】抗辩权与事实抗辩之区分▲小结:抗辩权是用权利去对抗请求权(亦即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事实抗辩则是用事实去否认请求权,亦即不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抗辩权只有当事人能够主张,事实抗辩即便当事人不主张,法官也有义务去查证。)4.形成权【基础知识】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考查要点1】形成权的判断:常考权利包括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抵销权、撤销权、变更权等【考查要点2】行使方式:①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也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②由于形成权以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不利于法律状态之稳定,因而形成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以对冲这种不稳定状态,这些限制包括,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③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在上述的所有形成权中,需要通过公力救济行使的形成权包括: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考查要点3】除斥期间: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1.判断一个理论性表述是否正确2.结合具体的权利来考查其属性(暂时认定债权撤销权是形成权)【法人的特征】法人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一)独立人格(区别于合伙等)《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1.法人一经成立即具有独立人格2.组成法人的某一自然人退出或死亡,不影响法人的存续(二)独立财产(三)独立责任。《民法通则》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