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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修正總說明現行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為配合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ㄧ修正增訂本辦法之授權依據及因應實務現況,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明定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二、規範技藝教育之辦理方式,按其辦理主體分為自辦式及合作式,其上課方式分為抽離式上課及專案編班方式,並規定專班應以合作式辦理為限。(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三、增訂學校辦理技藝教育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及輔導委員會,並明定其任務及組成。(修正條文第四條)四、增訂參加技藝教育之學生應依推薦遴選等方式為之,並對參加技藝教育適應不良之學生加強輔導,必要時得回原班上課。(修正條文第五條)五、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修正實施技藝教育,得於國中三年級彈性調整學習節數開設技藝課程,並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辦理技藝教育課程之相關事宜。另規範學校辦理技藝教育所聘用之教師資格,以落實加強技藝教育之精神。(修正條文第六條)六、增訂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人數及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時,除偏遠及離島地區三年級班級數在三班以下者,得以內含方式辦理外,其他四班以上者,均以外加班級數方式進行。另規範學校應規劃開設一至四職群供學生選修,於選修相同職群時應以加深加廣及增加實作課程為限,並規範技藝教育上課節數。(修正條文第七條)七、增訂如因成立專班後仍依原班級上課,不得因此調整上課人數,偏遠及離島地區以內含方式辦理者,應以抽籤或電腦亂數方式調整學生。(修正條文第八條)八、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國民中學技藝教育推動小組,並明定其任務及組成。(修正條文第九條)九、增訂國民中學辦理技藝教育應研擬技藝教育開辦計畫書及應經學校遴輔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經地方政府彙整訂定整體計畫報第1頁,共13頁教育部備查;辦理專班之學校應另檢送相關資料,經地方政府審查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開班。並規範專班核定後,增減學生人數均須報地方政府核可後辦理,且不得因此要求增班。(修正條文第十條)十、增訂國民中學辦理抽離式之帶隊教師得酌減授課時數,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減課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十一、增訂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得辦理評鑑與考核機制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將限期改善並列入次學年度辦理之參考,屆期未改善,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追繳當年度核撥之經費。(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十二、增訂參加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學生,得依規定優先薦輔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辦理技藝競賽。(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十三、增訂技藝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理方式及修習成績及格者,由授課學校發給修習職群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十四、配合實務執行現況,刪除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2頁,共13頁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教第一條為配合國家經濟依國民教育法第七條之ㄧ育法第七條之ㄧ規定訂建設,加強國民中學技規定:「為適應學生個別差定之。藝教育,培養勤勞習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慣,並輔導志願就業學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生畢業後直接就業或接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受進一步之職業訓練特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訂定本辦法。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二條國民中學辦理三第二條國民中學除應依一、參酌目前國民中學辦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課程標準之規定實施職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業陶冶及指導活動外,育之方式,係考量學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得依左列方式之一加強校本身地域、師資及式為之:三年級志願就業學生之設備等情況,獨自於一、自辦式:由國民中技藝教育:校內自行辦理或與其學獨立辦理,上課一自設技藝教室或實他學校、民間機構合地點在國民中學習工廠(場)農場作辦理,爰修正第一內。辦理。項有關技藝教育辦理二、合作式:由國民中二委請附近職業訓練之方式。學與鄰近之國民中中心、高級職業學二、現行第二項因配合第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一項之修正,已無規校、技專校院、職高級中學附設技藝定必要,爰予刪除。業訓練中心或民間訓練中心協助辦三、現行第三項因現況已機構團體合作辦理。無實習場所,爰予刪理,上課地點在國前項第一款自設技除。民中學或其合作單藝教室或實習工廠位內。(場)、農場,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國民中學分佈情形,交通狀況及地方需要,採校際聯合方式分區分科設置之。各國民中學對就業學生實施技藝教育,得利用當地農、工商等生第3頁,共1